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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发布日期:2020-03-17 作者:杭州千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点击:

如何选择代理记账公司


 


      企业考虑选择代理记账服务,需要对记账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以便于决定是否选择这家代理记账公司提供服务。 那么怎样了解代理记账公司?如何选择杭州代办公司?以下八大方法供企业在选择这类记账公司时参考。 



1、查看营业执照

    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都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包括代理记账。如果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没有经营代理记账项目,是不能开展此项业务的。



2、查看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杭州代理记账公司、财务公司、会计服务公司等,都有杭州市财政局各分局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果没有也不能代理企业的记账业务。



3、查看公司办公环境

    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都有买下或租用的固定办公场地和设备。如果没有固定办公场地,这样的公司不能信任。规范的记账公司,办公场地也很规范;不规范的记账公司,办公场地也不规范。好的代理记账公司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便于日后的业务往来。条件更好一些的记账公司还配有业务用车,服务区域更大、更便捷。建议一定要到代理记账公司去实地考察,这样才能了解该公司的状况。



4、查看公司人员情况

    纯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一般规模都不大,人员也不多,但起码的工作人员是应该具备的,如经理、外勤、记账会计、审核会计等。



5、查看硬件设备

    目前,会计电算化已普及,电脑做账基本已经取代手工做账。杭州代理记账公司一般都采用电脑做账,公司本部电脑互联形成计算机网络,并安装相应的财务软件,流水作业,层层把关。电脑宽带接入互联网,以便业务联络,传递、查阅业务信息和进行网上报税。同时配置有各种打印、复印、传真、凭证专用装订机等相关设备。外出服务的会计人员都配有笔记本电脑。



6、查看会计人员资质

     一般来说,为企业服务的主管会计应懂各行业会计具备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做账会计必须取得会计上岗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记账部总负责人应为资深会计,至少是会计师以上职称,高级会计师更佳,熟悉本地财税政策和办事流程,有丰富地多行业会计务实经验,这样才能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防止为企业做错账。怎样知道这些信息?可询问查看一下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件,如资格证、职称证等。



7、查看会计质量

     建议一定要与为企业服务的主管会计见面,了解主管会计工作经验和务实能力。主管会计应熟悉行业财税政策,并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大一点的记账公司,主管会计下面是一个会计组,一般2-3人组成,也要了解一下会计组情况(不同记账公司可能人员配置可能不同)。好的主管会计或好的会计组才能保证好的会计质量。还可以查看一下记账公司所做的账册是否规范、质量怎样等。建议:最好有一位会计朋友一同前往考察面谈。当然,一般经过仔细考察,凭经验也可做出大体判断。



8、关于代理记账费用

    费用问题也是选择记账公司很重要、很实际问题。企业找财务公司记账,如同企业招聘会计人员,首要问题是业务能力和会计质量是否适合企业需要,然后是价格合适,即“能力/价格”要平衡考虑,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代理记账服务


代理记账业务简介


     代理记账:如果您的公司是刚刚起步,对公司的财务工作一无所知,但又不愿意去雇专职会计以增加公司负担,您可以把公司初期烦琐的账目交给我们,我们有专业的会计为您服务,我公司代理记账包含建账、记账、出报表、报税、清理乱账,协助年检、财务审计等内容,而费用一般只是专职会计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


代理记账服务方式


     代理记账服务方式一般由我公司财务人员在每月月初与您电话约好,您只要把贵公司的当月产生的原始资料费用发票(工资人员名单、房租费、水电费发票)交给我公司就可。由我公司专业会计人员进行记帐工作。


代理记账服务目的


     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能够在降低企业开支节约成本的同时,享受高水平和规范化的会计全程服务,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我公司会计人员会与您沟通当月财务情况。您付兼职的钱,我做专业的事!


 代理记账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代理记账的好处


     采用代理记账方式有什么好处呢?最直接的好处是表现在成本上,按照目前普遍的价格,企业请一名专职会计,每月成本在1800~2500 元之间,这是指一般的会计;如果请主管会计,每月可能花4000元以上。而请记账公司,价格大致在300~800元之间,价格的高低与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和工作量有关,一般来说,贸易类企业价格低于生产类企业。企业出不到四分之一个会计人员的成本,就可以享受多个会计人员的专业化服务。


 


杭州千汇财务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


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代办一般纳税人认证;


2.代办纳税申报事宜;


3.提供会计、税务咨询服务;


4.代理记帐、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为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分析;


5.代办减税、退税、免税事项;


 6.开展网上税收,财务咨询服务;


7.代理网上申报;


8.每月电话沟通财务税务情况。


  代理记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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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2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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